在厂房租赁市场中,消防验收不合格是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隐患。不少出租方急于收租、承租方急于投产,绕过消防验收环节擅自使用,结果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火灾事故的惨痛代价。那么,当厂房消防验收不过关时,到底该怎么办?本文从责任划分、整改路径、法律风险三个维度给出系统解答。

一、先厘清责任:出租方和承租方谁该负责?
很多租赁双方存在认识误区——出租方认为“厂房已经租出去了,消防是租户的事”,承租方则认为“厂房是房东的,消防设施该房东配”。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的《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具体而言,出租人(房东)的法定义务是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并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修。承租人(租户)则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并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避免日后相互推诿。
二、分清类型:特殊建设工程还是其他建设工程?
厂房消防验收不过关后的处理方式,首先要看厂房属于哪一类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厂房,则为其他建设工程,只需在竣工验收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两类工程处理方式不同: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后被抽查不合格的,也应当停止使用,并按要求整改后重新备案。
三、明确路径:收到不合格通知后怎么做?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具体操作上,可按以下步骤推进:
第一步,全面排查,逐项整改。 对照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意见书,逐条查找问题根源。厂房消防验收不过关,常见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绝大多数生产场所必须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出口,且两个出口间距不小于5米;疏散通道被占用或堵塞;防火间距被违规搭建占用;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如喷淋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不能正常运行等。
第二步,制定方案,委托专业机构整改。 消防工程涉及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多个专业,不宜自行盲目施工。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原设计单位,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于需要实施消防工程改造的,应在完成改造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步,申请复查,提交材料。 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提交材料一般包括:复查申请表、整改回复意见(依据不合格意见逐项回复整改情况)、能完整反映整改内容的相关影像资料,以及不合格意见中要求补充的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正视风险: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后果
现实中,不少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强行投入使用,这背后隐藏着多重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违反者将面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同效力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租赁房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厂房因消防不合格被勒令停止使用,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赔偿。
火灾事故的刑事及民事赔偿风险。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不合格的事实可能被认定为事故的重要成因,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难逃责任追究。
五、预防为上:签约前做好三项核查
与其事后整改、面临罚款和停工停产,不如在签约前把好消防关:
一是核查厂房是否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二是了解厂房的设计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避免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条件不达标;三是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特别是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责任归属。
消防验收不过关不可怕,可怕的是视而不见、心存侥幸。正视问题、依法整改,才是对双方财产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最负责任的担当。